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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特殊工程认定 和发包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30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特殊工程认定

和发包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2019〕25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特殊工程认定和发包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 年 12 月 20 日


郑州市特殊工程认定和发包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特殊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工程是指因客观原因无法按照正常程序发包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和涉密工程。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的特殊工程认定和发包。

其他性质资金进行特殊工程项目建设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全市特殊工程的认定和发包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应急局负责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工作。市城建局负责建立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各涉密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履行保密工作主体责任。

第二章 特殊工程的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客观上要求必须限期交付使用,但按正常建设程序组织实施难以按时竣工的建设工程;或因突发事件、事故,或由自然灾害引发的,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紧急采取应对措施的建设或修复工程。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应急局认定。紧急情况下,项目主管部门可边组织实施边履行报批程序。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在工程项目审批中,应提交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认定等文书。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涉密工程确定和保密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军事法律法规依法认定,并对涉密工程的保密管理负总责。

涉密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在工程审批中,应提交涉密工程认定等文书。

第六条 严格控制特殊工程的认定。

下列建设工程,不得被认定为特殊工程:

(一)已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正常建设程序可以按时竣工的,不得被认定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二)在可以预见的严重危害发生前能够完成招投标的,不得被认定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三)已经开始采购或者施工的工程,不得再认定为涉密工程;

(四)建设工程部分内容涉及保密,且涉及保密部分与其他部分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采购中能够区分处理的,未涉及保密的部分不得认定为涉密工程;

(五)建设工程仅目的、用途等涉及国家秘密,但该事项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采购不直接相关,在各个环节可以作脱密处理的,不得认定为涉密工程;

(六)为预防自然灾害或者险情发生而开展的日常性或者长远性建设、修复的工程,不得被认定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七)突发事件的威胁或者危害已经得到控制或者消除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被认定为特殊工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特殊工程的发包

第七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队伍,可以采用年度招标的方式,选取具有相应资质且企业诚信排名靠前的单位,进入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应急抢险救灾队伍储备库中,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应当分别为 3 个以上,施工单位应当为 6 个以上。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的建立和管理由市城建局负责。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际发生时,在储备库中以轮候或者其他公平简易方式确定中标人,确定中标人时应考虑专业因素。

第八条 涉密工程的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可采用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中标人,邀请招标参加投标的企业,应符合有关政策及相应资质条件,且信用评价排名应在符合条件的企业前 7名内,参加投标的人数不少于 3 名。

第九条 凡采用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将拟选投标人名单在规定公开平台进行公示。涉密工程按照有关保密法规办理。

第十条 特殊工程与在建工程直接相关的,在建工程中标人可优先选取。

第四章 监督和责任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在规定的情形外,违反规定的程序认定和发包特殊工程及其相关的货物、服务

第十二条 市纪检监察部门、市国家保密部门、市审计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城建部门、市应急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特殊工程认定与发包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殊工程的认定、发包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使用单位、建设单位或其他部门拖延工程建设前期工作,人为造成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

(二)认定为特殊工程后,使用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在3个月内不开工,人为拖延建设工期的;

(三)特殊工程使用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在特殊工程的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的;

(四)违反规定认定特殊工程,或者批准特殊工程发包方式的;

(五)违规插手干预特殊工程的认定和发包活动,影响正常行政决策的;

(六)特殊工程认定和发包过程中出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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